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关于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深圳地区注册或经管理部门备案获准进深从事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或相关业务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做到廉洁自律,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廉洁、求实、专业、高效”的职业准则,为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事业发展和深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的创新发展;

2.组织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理论、方针政策、行业发展动态的研讨和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3.开展行业自律和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规范会员单位市场行为,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培养人才,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6.加强行业信息传播、开展行业经验交流;

7.加强与省内外(境外)同行间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类学习考察活动,开展有关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类型、各阶段的合作与交流;

8.设立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专家顾问委员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类型、各阶段的咨询业务提供技术支持,设立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廉洁从业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深圳市建设领域各行业的企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

2.在深圳市从事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服务等业务,取得其中一项或多项企业资质,并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未进入失信黑名单;

3.在建设领域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较好的公益性,原意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行业发展出谋献策。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3.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6.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2/3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社会信用记录较好;

3.热心本会工作,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会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执行会长、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秘书长均为专职。执行会长对会长负责,行使会长授权的部分会长职权;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执行会长、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2名监事,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1.会费收取情况;

2.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3.经费使用情况;

4.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5.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6.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协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工作地点:
  • 工作经验:
  • 学  历:
  • 工作类型:
  • 招聘人数:
  • 发布时间:

职位描述

职位名称
招聘人数
所属部门
工作地点
发布时间